新沂保税物流中心(B 型)运营发展扶持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鼓励进出口企业进驻和充分利用新沂保税物流中心(B 型)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开展业务,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,提升新沂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心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。
第三条 对企业进出口业务操作环节给予补贴。
(一)对在中心卡口范围内发生货物装卸的企业,给予在中心装卸过程中的叉车、人工等费用 60%的补贴。
(二)对在中心报关的进出口货物(含货物实际存放中心的),按照每一标准集装箱给予短驳物流费补贴.20 英尺集装箱给予 300 元/个补贴,40 英尺集装箱给予 400 元/个补贴,散货给予每票 20 元/吨补贴。
(三)经中心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,对增加的报关手续费用给予 150 元/票的补贴。
第四条 对在中心开展业务的企业,按照年度进出口货物周转率给予相应的仓库租金补贴,测算方法为企业年度入库进出口标准集装箱数量/
企业租用仓库面积。进出口散货,按照 20 吨货物对应一个标准集装箱进行折算。仓库租金以中心与企业合同定价为准(以下示例按照租用仓库面积 1000㎡ 计算):
(一)年入库进出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系数达到 0.3(含)以上,给予 100%补贴
(二)年入库进出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系数达到 0.15(含)-0.3 的,给予 60%补贴,
(三)年入库进出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系数 0.15 以下的,给予 30%补贴;
第五条 在中心进行报关的企业,每报关进出口货值 1 美元给予 0.03 元的补贴,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/年。
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,对中心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,每新增进出口额 100 万美元,给予经营企业 1万元的物流费用补助,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。
第七条 市财政扶持中心运营发展,每年给予 150 万元补贴,用于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的维护。
第八条 设立保税业务扶持基金,主要用于帮助企业提前兑付退税,减轻企业资金运营压力,基金使用期原则上不超过 60个工作日。
第九条 对在新沂依法注册的进出口企业,对中心发展贡献较大的,采取“一企一策”“一事一议”弹性补贴政策。
第十条 申请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补助或奖励:
(一)项目实施期间涉及走私、侵犯知识产权、逃漏检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;
(二)违反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的等情形。
如有以上行为且已取得奖励或补助的,追缴其奖励或补助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试行期为一年,由市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。
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9 年 7 月 15 日